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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檢附相關證明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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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公私事業在受理股東股權贈與或二親等買賣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相關證明,切勿以為贈與價值在贈與稅免稅額度內(220萬元),或已繳納證券交易稅,就逕為移轉登記,以免經查獲受罰。
        該分局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若當事人不能繳附,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公私事業若未依前揭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即予受理,經查獲屬民營事業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處15,000元以下的罰鍰。
        該分局近來查核發現,甲公司股東將股票賣給子女,已繳納證券交易稅且收取買賣價款,但未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二親等財產買賣非屬贈與申報,致未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甲公司於受理股票過戶申請時,未通知該股東檢附國稅局核發的同意移轉證明書即逕為辦理移轉登記,經該分局查獲,裁處10,000元罰鍰。
    該分局提醒,公司辦理股權移轉登記時,應特別注意當事人應繳附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許課長
    聯 絡 電 話 :08-7311166轉100

     

  • 更新日期:107-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