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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美金等外幣產生交易所得,要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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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期因金融市場預期美元升息等因素,造成國際美元匯率走升,以致美元兌新臺幣呈現升值趨勢,民眾若想趁勢進行外匯操作賺取價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除了應將投資獲利及風險列入評估外,買賣外幣產生之匯兌利得也要注意相關課稅問題。
    該局表示,民眾買賣外幣獲利,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惟若發生匯兌損失,也可以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但每年度的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倘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是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以新臺幣290萬元買進美金10萬元,當時1美金兌換新臺幣為29元,嗣後美金升值到1美金兌換新臺幣30元時,匯差部位浮現,民眾把美金10萬元全部換成新臺幣300萬元,產生匯兌收益新臺幣10萬元。如果,當年度民眾另有買賣外幣產生之匯兌損失新臺幣15萬元,則可先由匯兌收益新臺幣10萬元扣除後,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0元,至於還有匯兌損失新臺幣5萬元尚未扣除部分,得於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從事外幣匯兌投資,應妥善保存買賣外匯交易水單或外幣帳戶交易明細等相關資料誠實申報,如漏未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劉股長  06-2298136

     

  • 更新日期:10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