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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之外籍勞工年中休假離境,無法回臺工作,其給付之薪資如何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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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先生來電詢問,國內甲公司於1071月起僱用外籍勞工,其簽證工作期間為2年,其中一位外籍勞工1月至5月每月給付薪資23,000元,均依居住者扣繳,因每月給付薪資未達起扣點而未扣繳,惟該外籍勞工6月初休假離境返鄉,嗣因家庭因素,無法回臺工作,因此在臺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未達183天,變為非居住者身分,對此部分薪資扣繳,應如何補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籍勞工來我國工作,國內營利事業給付薪資時,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或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即國內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就外籍勞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此案例,該外籍勞工每月領取薪資23,000元,依當初簽證工作期間2年判斷,10715月均依居住者扣繳,因每月給付薪資未達起扣點而未扣繳,並無錯誤。但該外籍勞工6月初休假離境返鄉,嗣因家庭因素,無法回臺工作,因該年度於我國境內實際居留未滿183天,應認為非居住者身分,參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非居住者每月給付薪資總額在基本工資(行政院核定107年每月基本工資為22,000)1.5倍以下,依扣繳率6%扣繳。因此本案甲公司須就10715月給付薪資部分,補繳扣繳稅款6,900元(23,000×6%×5個月),並向所轄國稅局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另申報時記得影印該外籍勞工之護照或居留證等資料佐證原始按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並無違誤,如此國稅局方可就本次因外籍勞工中途離境導致身分變更而補繳扣繳稅款及補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行為,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論處。

     

    該局呼籲,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相關規定,若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00-321詢問。【#273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趙淑惠科長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曾順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8708

     

  • 更新日期:107-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