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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底前分配含加徵10%稅額之股利或盈餘予外國股東,仍得適用修正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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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初修正刪除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股東),其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屬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稅額,將無法以其半數抵繳應扣繳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上列所述股利或盈餘予外國股東,仍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就以實際繳納加徵10%營所稅額之半數抵繳應扣繳稅額,請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不諸法令未依規定正確計算抵繳稅額,致違反同法第114條規定,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蔡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 分機100

     

  • 更新日期:10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