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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將所得額逕填至收入總額欄位,並勾選適用費用率,致重複列報費用,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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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之計算,係以各該類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即為所得額,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分別填載收入總額及成本、必要費用以正確計算所得額,切勿將所得額填至總額欄位及勾選部頒費用率,以免重複列報費用,致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現行法令,綜合所得稅10類所得類別中,可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所得類別,包括「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及「其他所得」等6類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核實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明確臚列各項成本及費用明細並檢附相關單據,若無法覈實提供相關憑證,始能選擇財政部核定費用率標準,列報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提醒納稅義務人需注意,覈實減除與按財政部核定標準列報成本及必要費用,僅能擇一適用,勿將已覈實計算之所得額,填入收入總額欄位,再次選擇財政部核定費用率標準,以免重複列報成本及必要費用,造成短漏報所得額,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查核甲君為駕訓班獨資負責人,該駕訓班104年度已依法設帳並保存憑證,且明確臚列各項成本及必要費用明細,即所得額申報方式係選擇依帳載數覈實申報,惟甲君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分別填載收入總額、成本及必要費用與所得額,卻逕將已覈實計算之所得額填載於「收入總額欄位」,於網路申報時,在所得格式欄項,又選擇「77駕駛訓練班〔費用率標準65%〕」,重複扣除65%成本及必要費用,致短報其他所得,除遭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該局呼籲,倘納稅義務人檢視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前揭短漏報之情事,請儘速辦理更正申請,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得免予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 更新日期:10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