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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關係人背書保證,企業應認列手續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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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為貼近產品市場,提高競爭力,通常在海外設立子公司降低製造成本或拓展外銷,而當子公司有資金需求時,往往由母公司提供背書保證,以取得金融機構貸款,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TP查準)規定,母公司為關係企業提供背書保證,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營業常規交易方法申報手續費收入。

該局說明依TP查準規定,資金使用包括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所稱「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在營業常規交易,即一般商業行為下,保證人因背書而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自會向被背書人收取相對報酬,因此,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人間如有此類交易,營利事業亦應認列相關報酬始符常規。凡關係人交易符合揭露標準者即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4及B5揭露資金使用資訊,並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計算手續費收入。
國稅局提醒各營利事業,為關係企業提供背書保證,應注意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因不符合相關申報規定而遭國稅局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張審核員 06-2298016


 

  • 更新日期:201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