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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個人股利課程新制採分開計稅者,股利金額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可扣除捐贈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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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於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納稅義務人獲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獲配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或獲配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與其他各類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得以二種方式擇優適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選擇股利按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之列舉扣除金額時,該筆股利金額不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捐贈限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薪資所得600萬元,股利所得500萬元,捐贈財團法人○基金會300萬元,若選擇股利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甲君可列報之捐贈限額為120萬元(不含股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總額600萬元×20%),應納稅額97.7萬元〔(600萬元-免稅額8.8萬元-列舉扣除額120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30%-累進差額37.66萬元〕,再與股利500萬元按28%計算之應納稅額140萬元,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税237.7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107年度如有大額捐款,選擇股利金額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時,應特別留意,以免計算錯誤,遭稽徵機關補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更新日期:10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