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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業人營業稅之申報繳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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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到電話詢問本國營業人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下稱境外電商營業人〉購買電子勞務,該境外電商營業人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供其申報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該境外電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但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業人」時,該境外電商營業人並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故不須開立發票,依營業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買受人(境內營業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境內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又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該電子勞務買受人如係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購買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如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比例則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申報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業人時,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買受人,其申報繳納的營業稅同時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為簡化先繳納再扣抵之手續,因此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免予繳納營業稅,或按兼營比例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非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買之勞務非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前揭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有漏未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稅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事後遭查獲補稅處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700)

     

  • 更新日期:10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