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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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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7年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即將於11月24日舉行投票,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須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始得列報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表示,個人政治獻金的捐贈規定,說明如下:
    1.捐贈費用限額: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2.捐贈核認期限:
    (1)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
       自任期屆滿前8個月(107年4月25日)起至選舉投票前一日(同年11月23日)止。
       擬參選人經向金融機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並報經監察院許可後始可收受政治獻金。
    (2)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
       依107年6月20日修正公布之政治獻金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本次修正條文生效日(同年6月22日)起至選舉投票前一日(同年11月23日)止。
       擬參選人經向金融機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並報經監察院許可後始可收受政治獻金。
    (3)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
       自選舉公告發布日(107年8月16日)起至選舉投票前一日(同年11月23日)止。
       擬參選人經向金融機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並報經監察院許可後始可收受政治獻金。
     
    3.受贈者限制:(1)不得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捐贈。(2)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達1%。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4.應取得依監察院規定格式所開立捐贈收據,作為原始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得票率達1%的政黨,包括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怡云
    電話:(04)23051111分機8251

     

  • 更新日期:10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