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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收單機構及特約商店給付國外發卡機構之交換手續費有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於108年1月15日前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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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信用卡發卡機構取得之「交換手續費」係特約商店為完成持卡人刷卡交易行為,而向發卡機構購買勞務所負擔之費用,由收單機構向特約商店收取,再依約定比率將該款項於清算時轉付予發卡機構。

     

    該局說明,信用卡持卡人持國外發卡機構核發之信用卡至我國刷卡消費時,國內特約商店需負擔國外發卡機構之交換手續費,並藉由清算機制透過國內收單機構轉付與國外發卡機構,因此,國外信用卡發卡機構收取國內收單機構轉付國內特約商店支付之交換手續費,屬銷售勞務與國內營業人之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收單機構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國外發卡機構之交換手續費,如於其與特約商店之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者,該交換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由國內特約商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未符前開規定情事者,國內收單機構應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全部費用及其支付國外發卡機構之交換手續費,分別依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國內收單機構及特約商店給付國外發卡機構之交換手續費應依相關規定報繳,如發現有疏忽未依規定辦理致發生短漏稅捐之情事,於108115日前依規定自動報繳營業稅者,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請國內收單機構及特約商店多加注意,以免事後經查獲而補稅受罰。【#417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周璧珠科長聯絡電話:(07)7115104

     

    撰稿人:劉景玫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1

  • 更新日期:10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