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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有關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及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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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將於近日修正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下稱納保法細則)第3條、第11條,自107年1月1日起,將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除原有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外,納入「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之特別扣除額項目(包括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並同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民眾明(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上開修正係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有關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具有薪資收入之必要費用性質,另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屬財產交易所得之專屬扣除項目,均屬無法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項目,故不納入比較基礎。至於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屬基本生活費用性質,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屬可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免稅所得,故納入比較基礎,並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
至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6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84,228元,按中位數之60%訂定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7.1萬元。該部表示,併同上開納保法細則之修正,預估受益戶數由21.93萬戶增加至177.45萬戶,減稅利益由4.32億元增加至55.39億元,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附基本生活費修正說明、107年度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懶人包)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122

 

  •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張貼日期:2018-12-24

下載→基本生活費差額扣除.pdf納保法細則說明及案例-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