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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處理儲存會計帳簿憑證,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得提示帳簿憑證電子檔案,免印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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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因應電子化環境發展趨勢,賡續精進電子稅務服務,財政部於今(11)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下稱本辦法),放寬營利事業依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並儲存於媒體之會計帳簿憑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得提示帳簿憑證電子檔案,免列印紙本,減輕企業作業成本,並落實節能減碳及簡政便民。

 財政部說明,電子化為政府積極推展之政策,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第40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及儲存之會計帳簿憑證,依本辦法第21條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及依同辦法第26條或第27條規定儲存媒體之會計帳簿憑證者,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可提供帳簿憑證電子檔案供查核,無須列印紙本,減輕營利事業列印、整理帳簿憑證之成本及作業負擔。惟營利事業提示帳簿憑證之電子檔案,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無法讀取或其內容無法完整呈現時,營利事業仍應負責列印或提供帳簿憑證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02-2322-811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