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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託人應於108年1月31日前辦理107年度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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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108年1月31日前,填具107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受託人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並於2月11日前(因2月10日為假日,是延至2月11日)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且受益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得免填發憑單予受益人)。    

      該局說明,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此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法免徵營業稅外,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且不論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均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於每年1月底前辦理上一年度信託申報。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及相關憑單申報,除自動補報者外,應處受託人新臺幣(下同)7,500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而屆期未辦理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0元。    

      該局呼籲,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亦應填具信託財產目錄、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已無信託關係存在,請即時至戶籍所在地或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註銷,確保稅籍正確,避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 更新日期:10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