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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之房地,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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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簡稱新制)已於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買賣或交換取得(含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土地(包括停車位),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個人有符合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查獲A君於106年6月以140萬元餘取得房地,107年1月以250萬元出售該房地,A君誤認屬房地舊制於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致未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除遭補徵本稅43餘萬元外,另按補徵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實施已逾2年,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避免因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3200)

     

  • 更新日期:10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