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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決清算申報期間及其起算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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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港鎮蔡先生來電詢問,該公司於108年2月28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 散,應如何辦理決清算申報?有無申報期間的限制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本案例該公司應先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並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起算日,於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若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則無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王股長

    聯 絡 電  話:08-8330132分機100

     

  • 更新日期:108-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