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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出租財產,課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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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寺廟管理委員會林小姐來電詢問,寺廟名下部分房屋、土地出租所收取之租金,是否須繳納營業稅或營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除營利事業外,還包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一旦營業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即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寺廟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出借廂()房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於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法立案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有上述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即不符合免申報規定,應於每年51日至531日辦理結算申報,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吳股長 08-8892484100

更新日期:108-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