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公司補助外籍專業人士子女教育費用或子女獎學金不列為外籍人士所得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國際競爭力,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從事專業工作,符合一定條件者,雇主依聘僱契約支付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及子女獎學金等,不須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說明,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如該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該局舉例,甲公司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建築工程規劃專業人員A君,並於聘僱契約明定給付A君子女獎學金,則該獎學金除可補貼A君子女在臺教育費用,且不列為A君之薪資所得外,甲公司亦得以費用列帳。
    該局提醒,外籍專業人士相關租稅優惠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專區查詢,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更新日期:10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