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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時,請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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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人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該所說明,依前揭規定,受贈單位必須具有「財團法人」身分且須符合行政院「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如捐贈人將捐贈財產交付受贈單位時,該財產為應辦理產權登記(如土地或房屋等)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此類財產捐贈尚不致產生爭議;惟捐贈財產如屬免辦理產權登記(例如現金或存款等)者,捐贈人可逕將財產交付受贈單位,如受贈單位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前揭行政院規定標準,致稽徵機關補徵贈與人贈與稅款並處罰,易滋生徵納爭議。
    該所並舉例,假設自然人甲107年初已贈與子女共200萬元,於年中又將銀行存款100萬元轉帳贈與公益財團法人乙,如甲無主動申報贈與稅且該受贈財團法人乙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則稽徵機關將對甲補徵贈與稅款8萬元〔(200萬+100萬-免稅額220萬)×10%〕並予以處罰。
    該所提醒,為避免此類爭議,捐贈人如該捐贈金額加計其當年度贈與金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98年1月23日起為220萬元)者,應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審查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洪瑩蓉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18

     

  • 更新日期:10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