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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招待員工旅遊,支付之費用應如何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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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近來旅遊風氣盛行,爾來有執行業務者詢問,可否以事務所名義招待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如何列帳?

    該分局說明,以事務所名義所舉辦之旅遊,與員工文康活動、聚餐等性質上同屬「職工福利」,依稅法規定,其全年支付總額不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的百分之二,可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但超過百分之二規定限度以上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該分局補充說明,執行業務者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之旅遊部分,例如達一定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則認為是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柯碧玫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228

     

  • 更新日期:10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