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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年之子女或兄弟姊妹因「失業」、「當兵」或「在補習」等原因致當年度無收入不得列報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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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扶養年滿20歲親屬之免稅額時,須以受扶養者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要件,並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准予列報。受扶養親屬符合「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時,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檢附在校就學之證明或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備核。而屬「無謀生能力」者,尚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並非無收入即屬無謀生能力。

    該所說明,免稅額及扣除額均為所得之減項,應由所得人負舉證責任,於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查,若與規定不合,自應依法剔除;惟若係虛報已死亡、尚未出生親屬或無婚姻關係配偶之免稅額或扣除額,因該年度既未實際扶養,則除依法補徵稅額外,尚須按所漏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納稅義務人申報前請特別注意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綜所稅股林冬彩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205

     

  • 更新日期:10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