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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康逗相報!購買符合規定之新節能電器產品,可同時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及地方政府節能電器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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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買能源效率較高之民生電器,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的,貨物稅條例增訂第11條之1規定,並於108年6月15日生效。
      該局指出,自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買受人可依據「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每臺最高可退還2,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經濟部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合作執行之「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有關汰舊換新節能電器每臺最高補助3,000元部分係屬政府補助款性質,與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係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二者性質不同。
      該局提醒,因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和補助款性質不同,若同時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者,可分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及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發補助款,買受人可多加留意。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 更新日期:108-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