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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特別盈餘公積以實際提列時點為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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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列報減除依主管機關命令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限於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經股東常會決議,自「當年度」稅後純益所實際提列之金額。
    該局指出,未分配盈餘申報係採年度制,為免各營利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命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其他法定得減除項目之減除時點不一,基於公平一致考量,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當年度」稅後純益減除特別盈餘公積之時點為「當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經股東常會決議,而實際提列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開發行公司於106年股東會決議盈餘分派案時,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另依主管機關命令,自105年度稅後純益及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分別於辦理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為減除項目,並申請更正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內容,追溯列為減除項目。惟查自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部分,因實際提列時點為106年度,其未於104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即105年度)結束前提列,因此不可追溯列為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可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應注意依主管機關命令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實際發生時點,以正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避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