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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中秋佳節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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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以其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贈與員工時,應依法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且其開給自己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指出,中秋佳節將至,公司行號常饋贈禮盒(品)予客戶或員工。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將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上述的處理方式有例外情形,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贈予客戶交際應酬使用,並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贈予禮品時,應依前揭規定先自行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倘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 更新日期:108-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