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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節犒賞員工禮品,稅事報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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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佳節即將來臨,營業人如贈送禮品犒賞員工,除了要注意購買禮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外,也要留意應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營業人如購入禮品作為酬勞員工之用,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若以產製或購買之貨品作為禮品犒賞員工,因該貨品原非屬酬勞員工用途,並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貨品轉作酬勞員工之用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若自我檢視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股長  06-2298050

     

  • 更新日期:108-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