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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出租財產取得租金收入非屬醫療勞務,應依 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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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住宿及膳食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惟醫療院所將所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因非屬提供醫療勞務範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最近發現轄內甲醫院1017月至1074月間將所有建物部分樓層出租予乙護理之家,除每月收取房屋租金550,000元外,另收取醫療資源使用費及經營權利金計100,000元,因這些項目均非屬醫療勞務,不符合免徵營業稅規定,該醫院銷售應稅勞務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擅自對外營業,漏報銷售額計3,800萬餘元,逃漏營業稅190萬餘元,除對該醫院補徵應納營業稅額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公、私立醫療院所如將財產出租機關團體、營業人或金融機構等使用收取租金,非屬銷售醫療勞務,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依規定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顯倧

     

    電話:(04230511117526

     

  • 更新日期:108-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