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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而取得之收益,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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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取得之收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營利事業如為孳息他益信託之孳息受益人,其因信託契約所取得之股利或盈餘,非屬「投資」活動所獲配之孳息,無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該信託孳息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信託股利所得400萬餘元,經函請甲公司說明並提示信託契約,查得該信託契約係屬孳息他益信託,甲公司為孳息受益人,其因信託契約所獲配之孳息股利收入,無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甲公司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額,惟甲公司未列報該信託收入,該局遂核定調增其他所得400萬餘元,補稅70餘萬元,並依漏報所得額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所取得之收益,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更新日期:108-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