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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8年度起個人薪資所得可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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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使薪資所得者稅負更為合理,並兼顧稅政簡化,所得稅法修正薪資所得計算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明年5月報稅時即可適用。
    該分局說明,修正後薪資所得計算可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說明如下:
    一、定額減除:維持現行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元減除方式。
    二、特定費用減除;增訂下列3項特定費用,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列舉減除。

    類別 職業專用服裝費 進修訓練費 職業上工具支出
    說明 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 
    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
    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
    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
    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
    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
    訓練費用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 
    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 
    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 
    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 
    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 
    或攤銷費用
    限額 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3% 薪資收入3% 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3%

    該分局特別提醒,若可減除薪資收入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定額(20萬元)者,民眾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但不可同時採用並列報為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如有相關疑問,可於該分局上班時間(8:30~12:30,13:30~17:30)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蔡宗陽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 222

     

  • 更新日期:108-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