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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如有銷售額漏未申報者,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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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如有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屬境外電商營業稅新制課稅範圍,且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48萬元者,如有銷售額漏未申報情事,應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銷售額與稅額。

該局說明,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運用自行或他人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電子書、電影、電視劇、音樂等影音服務、線上遊戲或網路訂房等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課稅新制施行迄今,陸續有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但未注意辦理稅籍登記前,如已有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且銷售額超過新臺幣48萬元,仍應自動補報補繳所漏銷售額與稅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A境外電商營業人於108年1月1日向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惟該A境外電商營業人於106年5月至107年12月(即辦理稅籍登記前)以網路銷售影音服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之金額計新臺幣630萬元,仍應自動補報補繳稅款新臺幣30萬元(630萬元/1.05*5%)。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 銷售稅課 趙文瑜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324

更新日期:10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