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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兼營藥品或其他用品銷售業務者,應辦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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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由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的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有兼營藥品、營養食品或其他用品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收入,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營養食品或其他用品銷售業務者,可免辦稅籍登記,不課徵營業稅;惟如有兼營藥品、營養食品或其他用品銷售業務者,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藥局如有兼營藥品、營養食品或其他用品銷售業務未辦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更新日期:108-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