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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回台投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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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引導資金回台投資,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經濟部及法務部在維護公平、促進經濟發展及符合洗錢防制三原則下,共同推動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及發布相關作業辦法,自108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為期2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資金專法發布日起受理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疑義案件遽增,截至今(108)年11月11日該局已受理法規諮詢案件計299件,諮詢內容屬資金專法計222件,屬資金專法以外計77件。該局彙整台商回台投資適用資金專法最常諮詢問題如下,供台商參考:
一、資金專法之適用範圍,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均可適用,但營利事業僅限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才可適用;因此,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以外之資金,例如境外權利金收入、利息收入等,尚無適用。
二、申請匯回境外資金,1份申請書可同時申請匯回2家以上境外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也可同時申請匯入多種幣別;取得1份核准函應開立1個外匯存款專戶,該專戶之管理運用應按匯入之各幣別分別管理,由受理銀行每年1月底前按各幣別將管理運用情形報稽徵機關備查。
三、常有台商詢問以匯回境外資金購置興建廠房,廠房及其用地是否均屬資金專法核准之用途,該局說明匯回境外資金除經經濟部核准投資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外,不得購置不動產(含土地)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REITs、REATs)。因此,廠房之用地不得以匯回境外資金購置。
四、營利事業如係經由境外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地區,申請境外資金匯回應檢附之財務報表為其直接投資之第三地公司最近1年財務報表。例如甲公司透過香港子公司轉投資大陸孫公司,應檢附之財務報表為香港子公司之財務報表。
五、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如擇定依資金專法課稅,不得就該同一資金之投資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租稅優惠。例如個人或營利事業選擇適用資金專法課稅,匯回資金經經濟部核准執行實質投資購置智慧機械,即不得再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之投資抵減。
該局提醒,依資金專法匯回之資金,如未依規定運用或提領,須改按稅率20%課稅,為利台商查詢,該局網站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項下,設有「境外資金匯回專區」,提供相關規定及數位課程,協助台商評估匯回相關課稅資訊,該局呼籲台商把握資金專法施行2年期限,妥善運用,進行投資享受優惠稅率。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4)

更新日期:10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