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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請依規定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於109年2月5日前申報信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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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如為個人,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如為法人,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之所轄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該所特別籲請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按時辦理108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申報,以免逾期受罰;另其他年度請自我審視,如尚未辦理申報,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自動補報或填發,以減輕罰鍰。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應取得合法憑證,並依同法第3條之4、第89條之1及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及扣繳稅額,並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等相關文件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該所提醒,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仍應依法於每年1月底前填報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蕭心怡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1

更新日期:10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