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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個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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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109年給付退休或被資遣員工的退職所得,應按給付額減除財政部規定之免稅定額後的餘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而納稅義務人應按扣繳單位填報的退職所得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得再重複減除定額免稅金額。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108年12月19日公告10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者: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萬1千元後的餘額為     所得額。 
該局舉例,甲君109年1月自A公司退職,退職服務年資為25年,甲君領取退職金在450萬元(18萬元×25年)以下是全數免稅,在450萬元至905萬元(36萬2千元×25年)部分是半數課稅,超過905萬元的金額是全數課稅。如甲君一次領取的退職金為700萬元,則其中450萬元屬全數免稅,250萬元(700萬元-450萬元)為半數免稅,即甲君退職所得免稅金額為575萬元(450萬元+250萬元÷2)。是A公司依法應就退職所得125萬元(退職金700萬元-定額免稅金額575萬元)辦理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並由甲君併入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退休員工退職所得時,如給付額超過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者,應就超過部分依規定辦理扣繳。而所得人於申報退職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時,不得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以免造成短漏報所得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109-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