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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其增益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於收取價金之年度報繳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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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其增益部分核屬財產交易所得,應於收取價金之年度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高爾夫球會員證為使用高爾夫球場設施之權利,個人非經常性買進、賣出之權利交易核屬財產交易,倘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成交價額超過原始取得之成本及相關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即因買賣而發生增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依收付實現原則,應併入取得出售價金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間以340萬元出售A高爾夫球場會員證,扣除其取得成本210萬元及過戶費46萬元後,108年度取有財產交易所得84萬元(收入340萬元-取得成本210萬元-過戶費46萬元),即應於收取價金之年度(即108年度),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所產生之增益部分,應主動報繳綜合所得稅,倘對交易所得是否為課稅範圍、申報金額及計算方式有所疑義,可向稽徵機關查詢後正確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更新日期:10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