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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疫情受隔離、治療或檢疫者,房地合一所得稅得延期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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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財政部已公告個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如有交易房屋、土地,或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原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而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今(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30日,又如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可再展延20日。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出售房屋及土地,於今年3月1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原應於4月15日前完成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因吳君感染新冠肺炎於4月13日接受隔離治療,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30天至5月15日;但吳君如於5月19日才隔離治療結束,則可再展延20天,即展延至今年6月8日。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本次疫情得延期申報繳納條件者,不須事前申請,惟仍應於展延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稅款,並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核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4-01 更新日期: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