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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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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12萬元。

  該局說明,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為使政府有限資源有效運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訂有3種情形排除適用:(1)經減除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2)選擇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3)108年度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均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及排除適用條件規定可參照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如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除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外,尚得再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合計可扣除32萬元,對有身心失能照護需求的家庭,提供適切的協助。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至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t.gov.tw)長照扣除額專區下載懶人包及疑義解答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109-04-09

附件下載:排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