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實際支出金額為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前開辦法並明定申請程序、實質投資之範圍、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等。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未分配盈餘500萬元,甲公司於109年3月以該盈餘於實質投資購置生產用機械設備300萬元,即可於109年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減除,就未分配盈餘2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提醒,在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始以107年度盈餘完成實質投資,該項投資支出可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列為減除項目,退還溢繳稅款。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曾詩涵
聯絡電話:04-24225822轉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