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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沖抵保留盈餘,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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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減少而沖抵保留盈餘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注意相關列報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規定調整投資之帳面金額及權益項目,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營利事業如有前述股權交易事項,依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規定,應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保留盈餘,其屬沖抵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其他經財政部核准項目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甲公司主張係107年間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乙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減少,沖抵106年度稅後盈餘800萬元。經查甲公司帳上同種類交易之資本公積餘額為500萬元,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為300萬元,87至105年度保留盈餘為400萬元,甲公司應依前開規定順序沖抵同種類交易之資本公積餘額500萬元及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300萬元,惟甲公司直接沖抵106年度稅後盈餘,並列報為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800萬元,經該局剔除該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800萬元,補稅8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有關未分配盈餘規定,正確計算、申報及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更新日期:10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