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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遺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繼承人得先行申請分割登記,並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申報農業用地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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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死亡,遺有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先行申請土地標示分割登記,分割後個別農業用地如能取具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申報遺產稅仍得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如被繼承人所遺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與農業經營無關,或有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等使用情形,而無法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繼承人得先行辦理標示分割,分割後個別農業用地如能取具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得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6年4月27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106年6月15日申請農業使用證明書時,經主管機關現場勘查有建物占用而未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於申報遺產稅時無法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書,致未能主張自甲君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農業用地價值。本案繼承人如先就該土地辦理標示分割登記,並就符合作農業使用部分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申報遺產稅即得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更新日期:109-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