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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購建固定資產取得政府之專案補助得選擇分年認列補助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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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專案補助購建固定資產之經費,得選擇於取得年度一次性認列收入或是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減輕繳稅壓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各項經費時,除符合免納所得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取得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若全部列入取得年度收入課稅,恐會影響企業資金上調度,因此,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釋規定,該補助款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則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購置具安全衛生效能之控制設備自動化裝置計1,100萬元(耐用年限10年、估計殘值100萬元),並取得政府補助款300萬元,依上開說明,甲公司除應按耐用年限10年每年提列折舊費用100萬元外,補助款部分則得選擇於取得補助款年度一次性認列收入300萬元,或按耐用年限10年每年平均認列30萬元收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收到各種補助款時,應特別注意相關收入認列之規定,確實申報所得,避免疏漏而有漏報所得稅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葉審核員 06-2298023
 

更新日期:10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