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以下稱本條例)及財政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上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即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而因應疫情支出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則可以核實列報。
該所舉例說明,若診所當月水費支出100元,取得減免之水費30元,除該減免之水費30元免納所得稅外,當月之水費支出100元,則可全數列為成本或費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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