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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基層診所為水、電費減免之金額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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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近來有基層診所詢問,其適用「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4條、第16條規定及「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用戶之水電費減免及延後繳款期限作業須知」,於109年3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間減免之水電費是否應列入所得?相關之水電費支出是否能列報成本或費用等問題,該所回答如下: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以下稱本條例)及財政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上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即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而因應疫情支出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則可以核實列報。
該所舉例說明,若診所當月水費支出100元,取得減免之水費30元,除該減免之水費30元免納所得稅外,當月之水費支出100元,則可全數列為成本或費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綜所稅股黃竣鴻
聯絡電話:(049)2990991轉202

更新日期:110-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