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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出租場地之收入應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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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私立技職學校來電詢問,最近有職業訓練機構擬向該校租借教室及設備,利用課餘時間開辦職業訓練課程,甲學校向該機構收取之場地費,是否須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私立學校出租場地收取費用,屬銷售勞務行為,所收取之場地費,應課徵營業稅,但基於簡化稽徵作業,私立學校得比照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繳納營業稅方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收款時,開立財政部訂定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除將繳款書之第4聯(記帳聯)及第5聯(扣抵聯)交付買受人外,並持第1、2、3聯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以上規定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 06-2228136
 

更新日期:11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