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營養午餐營業人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每月銷售額40萬元,另有對外銷售餐盒每月銷售額10萬元,則稽徵機關就營養午餐營業人該月銷售額50萬元,按營業稅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如營養午餐營業人對外銷售餐盒每月銷售額3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依規定該營養午餐營業人應自稽徵機關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70萬元,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稅率5%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養午餐營業人兼營其他業務部分之銷售額,倘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連同經營學校營養午餐部分之全部銷售額,併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撰稿人: 林怡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