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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之營利事業,應如何填報自政府領取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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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時有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之營利事業來電詢問,109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自政府領取免納所得稅的補助款,其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該如何填寫?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該金額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850萬元,利息收入為1萬元,其適用之行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該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依紓困條例規定,向政府申請並領取補助款20萬元,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再自行依法帳外調整減除該補助款20萬元,故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申報營業收入淨額為850萬元,非營業收入總額為1萬元,全年所得額為51萬6百元【(營業收入淨額850萬元+非營業收入總額1萬元)擴大書審純益率6%】。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林明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15

更新日期:11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