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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防疫、助紓困,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適用之費用率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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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參酌衛生福利部及各界意見,考量醫事人員或一般業者如受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費用增加,將使費用占收入之比重增加,故適度調增109年度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費用率,除藥師健保收入(含藥費收入)適用之費用率由94%提高為96%外,其餘整理如下:

類型 適用條件 適用之費用率
醫事人員 無須個別舉證,亦無條件限制
無須事前申請
按費用標準之112.5%
非醫事人員(含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

109年度收入總額較前一
(108)年度減少達30%cl3

 

按費用標準之112.5%

該局舉例說明:
案例1:林君為西醫師,109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核定點數為500萬點,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元,該項費用為450萬元(500萬點*0.9元);其掛號費收入為300萬元,費用標準由78%提高為88%,依標準計算可減除必要費用為264萬元(300萬元*88%)。
案例2:陳君為補習班負責人,該補習班108年度收入為800萬元,109年度收入為500萬元,已達到較前一年度收入減少30%以上[(500萬元-800萬元)/800萬元=-37.5%],則適用之費用率由50%提高為56%,依標準計算109年度補習班成本及必要費用為280萬元(500萬元*56%)。
該局進一步說明,109年度受疫情影響之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倘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財政部訂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申報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倘已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採收入減除相關費用核實計算損益者,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調查,所得額可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張詩佳
電話:(04)23051111轉2214

更新日期:11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