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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賺取價差所得,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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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個人因交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賺取的價差,應依規定列報所得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合併其餘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說,房屋在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前,仍屬建設公司所有,故個人於建案未完工前進行購買預售屋或紅單,嗣後轉讓,係不動產「權利」的移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出售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109年如有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情形,請妥善保存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的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權利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並記得於今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洪課長
聯絡電話:(06)2118810

更新日期:11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