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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受疫情影響,109年度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率得予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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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執行業務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如因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費用增加,將使費用占收入之比重增加,特別提供減稅優惠,適度調增109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採收入減除相關費用核實計算損益,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申報;如未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其109年度各項收入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及適用條件如下:
一、醫事人員之執行業務者: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
(一)適用對象:藥師、中醫師、西醫師、醫療機構醫師報准前往他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從事醫療業務者、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牙體技術師(生)及語言治療師、助產人員。
(二)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2.5%計算(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至0.9元;掛號費收入由78%提高至88%。
(三)藥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費用率由94%提高至96%。
二、其他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
(一)符合109年度收入總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2.5%計算(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
(二)執業期間不滿1年者,按實際執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度收入總額計算。
該局呼籲,業者不論係採設帳核實計算損益或以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計算所得,請特別注意應將所得金額併入負責人及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秋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

更新日期:11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