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機關團體當年度支出未達收入60%辦理結餘款使用計畫注意事項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於年度收支決算後若支出未達收入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者,得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該局說明,近期有不少機關團體來電詢問有關結餘款使用計畫相關問題。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3項規定,結餘款係指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合計數減除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後之餘額;同條第4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須變更者,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09年度結餘款為220萬元,且支出未達收入60%,故甲機關團體向主管機關提出109年度結餘款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110至111年度使用,嗣於111年度甲機關團體實際使用金額與原使用計畫金額不同,則甲機關團體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即112年3月31日前)提出。至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期間仍以該結餘款發生年度(即109年)之次年起算4年為限,即最後年度為113年度,不得展延。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同意其結餘款經費保留使用者,應依使用計畫確實執行,稽徵機關各年度均會列管追蹤查核,倘機關團體未依報經核准之使用計畫使用完畢,稽徵機關將就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該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更新日期:110-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