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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商家向買家收取之運費,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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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所稱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銷售貨物,若因客戶消費金額未達免收運費門檻,所加收之運費,依前揭規定均屬銷售額範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購物網站銷售商品,網站平台說明消費金額未達499元者酌收75元運費。今乙消費者於該網站訂購商品金額僅450元,因未達免收運費之門檻,另支付運費75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額總計為525元,甲公司應按525元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請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自行檢視,若有收取運費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00
撰稿人:李素秋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09

更新日期:11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