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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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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所特別提醒,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該條例者,請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納稅義務人若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麗琴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09

發布日期:110-09-10 更新日期:11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