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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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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抑制短期炒房及健全房市之政策目的,房地合一稅2.0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業經總統公布,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房地交易適用範圍: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地交易課稅。
二、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境內居住者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35%。非境內居住者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稅率35%。
三、調降推計費用率,並增訂上限金額:倘屬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者,其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30萬元。
四、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五、獨資、合夥組織交易房地,按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該所指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課徵所得稅,所有權人如為個人,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避免逾期申報遭受裁罰。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洪怡萍
聯絡電話:(04) 23051116轉225

發布日期:110-10-07 更新日期:110-10-05